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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2-18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是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位评 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3 -5人组成,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表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提交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 名单及理由;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 项。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 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 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 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 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2.因考试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处 分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召开前仍未解除者;


3.已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但全学程必修课程重 修(或补考)累计达六门次以上(含六门次)者;


4.获得结业证书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关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授予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 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并投票决议。


第七条 如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或其在攻读学位期间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复议,可以撤销已授予学位并追回证书,学位网注销已备案数据,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3款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毕业 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 授予学位:


见义勇为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表 者;


2.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竞 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省级团体奖获奖排名为前三名或国家 级团体奖获奖排名为前五名者;在国家级体育赛事中获三等及以 奖励者,国 体奖获奖排 为 三 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承担省级教学科研 项目并结题者;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并结题者;


4.参加国内硕士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或提供教育部认可 的国外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 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满足无条件入学:


(1)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2)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5.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6.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者;


7.全学程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5%者。


第九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原 则上不予补授。不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收到决议后,可在三天内提出复议,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由委 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审核的 组织工作,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决议结果制作、发放证书,在学位网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