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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2-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 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外国语大学章程》《西安外 国语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 的研究生、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来校交流交换学生、插班 生、委托培养生等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取消当年参评奖学金资格;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或终止当年助学金的发放;

(三)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四) 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 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 助有关规定处理;

(五) 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 的资格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六) 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七)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已解除处分的学生是否有资格参评、参加以年度或在学期间表现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或其他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从处分决定下达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 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 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 的;

(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 的;

(三) 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 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 拒不承认错误,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六)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 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 堂、课堂、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或教 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 刷品或拉挂横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损坏公私财物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带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四) 煽动、组织、聚众滋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 管理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未经许可,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影响校园教学和生 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骗取赞助或有关活动经费、在校园内擅自募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校园内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违反学校其他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文体馆、办公楼等人员密 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在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文体馆、办公楼等室内场所为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 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在校内机动车道打球、踢球,或使用滑板、旱冰鞋、 平衡车等滑行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 (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 处分:

(一) 造谣、诽谤、侮辱、栽赃、陷害、拐骗、威胁、恐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 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 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七) 纠集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 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帮助他人窝赃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以上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拒不接受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 中,旷课累计12-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7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8 -35学时者,给予记 过处分;旷课累计36 -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 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学过程或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代写、 买卖论文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赔偿经济损失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坏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他人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设施及通讯、网络线路和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 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

2. 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 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3. 登录非法网站,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非法文字、音 频、视频资料等,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4. 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 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编造或传播下列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 家统者;

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 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6. 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者。

(三) 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 唆犯罪者;

2.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 益的;

3.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 容者。

(四) 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 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下列处分:

(一) 对晚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晚归、不归或喧闹 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三) 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以学校名义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 品,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 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

(一) 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 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 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擅自以学校、学院、以及学校科研机构或学生社团组 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 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给他人或组织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者,侵害他人或其他 组织机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三) 盗用、冒用、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 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举止行为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四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 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 为的处理,学生处和研工部分别负责本科、研究生学生其他违纪 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 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出处理意见, 并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 一同报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或研工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主管校领导签发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 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 审查,主管)领导签发生效。

 

第三十条 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 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 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 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 予以支持。

相关学院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 当,主管部门经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学院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 理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将以上内容进行己录,由学院和学生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7个工作 日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 各学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核实清楚的,可适当延 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决定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书上 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如遇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公 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 网站、新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 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四 条学校针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 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

 

 第三十六条 处分到期后学生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审核填写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毕业年级学生受处分的,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 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 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分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如学生本人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可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 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退学处理的, 在本人申诉期间,暂缓执行。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在申诉处理 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学校相 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 学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西外大学发〔2017〕108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