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 理或处分决定公平、公正、公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在籍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查申请。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有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至少设11名委员,最多不超过15人。委员会由单数组成。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 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方代表、专任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3人、教育领域专家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其中教师代表由被处理学生所在单位推荐,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研究生会、学生会推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和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八条 学生申诉应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 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如在规定时间未补充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 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 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 形式告知申诉人:
(一)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 据正确,程序合规,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变更: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有误的;
3 .违反规定程序的;
4.处理或处分不当的。
(三)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 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 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原处理部门和机构按程序 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相关部门和机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 分决定的建议后,应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结论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处理、处分部门或机构在复查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 要将决定文件送达申诉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书上签收;本人拒 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如遇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 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 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退学处理的,在本人申诉期间,暂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所涉及的其他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在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一)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 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 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 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出面申诉;
(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 的建议,原处理机构在30日后仍未作出复查决定书的,申诉人可以在其后的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 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
(二) 到会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
申诉人、原处理部门或机构代表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 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 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 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 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委员的“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 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面 ;
(三) 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问;
(四)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 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 处理规定》(西外大发〔2007〕9号)同时废止。